民國95年08月09日內政部警政署新聞資料發稿單位:刑事警察局偵九隊(1組)●新聞稿1則□背景資料份 □照片 聯絡人:組長陳沛澍、偵查正譚睿宸●請立即發布□請於95年08月09日發布 行動電話:0227644490破獲林○隆等人涉嫌偽造、販賣4合1貸款資料供不法代辦公司及詐欺集團使用案一、偵辦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板橋憲兵隊二、查獲時間:95年08月09日三、查獲地點:臺北縣市、桃園縣四、查獲嫌犯: 林○隆(男、53歲、主嫌,安○國際公司負責人) 黃○旺(男、56歲,員工,負責送件) 黃○芬(女、40歲,員工,負責送件) 李○蓁(女、32歲,房屋仲介,向金融機構貸款) 林○清(男、33歲,益○資產管理公司員工,向金融機構貸款) 沈○聖(男、27歲,臺○理財顧問公司董事,向金融機構貸款) 李○進(男、41歲,房屋仲介,向金融機構貸款)五、查獲贓證物:電腦設備及週邊設備1組、偽造在職證明書、偽造國稅局完稅證明書、偽造中華郵政存簿、偽造之扣繳憑單乙批、手機等六、案情摘要:(一)刑事警察局偵九隊1組接獲線報,以綽號林先生(林○隆)為首之男子,籌組安○國際公司掩飾,專事以偽造『四合一』(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在職證明、金融帳戶資料製作、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證明書)資料文件,販售給不法之信貸代辦公司或代書事務所、房屋仲介業者,據以替信用不良、條件欠佳之貸款戶包裝身分,復向不特定銀行詐欺辦理貸款圖利,此犯罪行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及社會治安,該局偵九隊獲報後,即向局長黃茂穗報告,黃局長獲報後極為重視,指示偵九隊全力偵辦,該隊即與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查隊及板橋憲兵隊共組專案小組積極偵辦,並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友寧檢察官指揮偵辦。(二)經專案小組過濾清查相關資料,發現綽號「林先生」,本名林○隆在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與?惠街口,以籌組安○國際公司為掩飾,僱用黃○芬及僱用之黃○旺計程車司機,作為送貨及收取貨款之用,該公司運作方式係為詐欺集團來電訂購『四合一』貸款資料後,林先生即派該名女員工或黃姓計程車司機前往取款及攜回參考文件資料偽造、製作,製作完畢後則另約定交貨處所,製作之文件幾可亂真,尤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證明書用之紙張與財稅機關之證明書紙張材質一致;另金融帳戶資料製作須配合各家加金融機構之列印使用字體、專用名詞使用辨別,交貨地點以臺北市中華路、松江路、吉林路、中山北路三段等處居多。(三)林○隆自稱渠從事偽造文件已達十餘年之久,對於各金融行庫之存提款、儲簿換補及銀行貸款徵審、照會等業務工作,均十分熟稔且該集團偽造之文件種類及價格如次:(1)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簡稱扣憑,每份販賣新台幣1千元,含印信刻製。(2)在職證明:簡稱在職,每份販賣新台幣1千元,含印信刻製。(3)金融帳戶資料製作:簡稱薪轉,細分為薪資轉帳及資金往來兩部分,正本與影本都可製作,正本每份販賣新台幣9千元,影本每份新台幣4千元。薪轉製作時須配合各家加金融機構之列印使用字體、專用名詞使用辨別(如委發款項、薪資、現金存入等)、儲簿新舊版、銀行合併後使用之代碼等,每次偽造製作須以六個月以上儲簿內容為原則。(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證明書:簡稱所清及完稅,正本每份均為新台幣1萬元。(四)本次計查獲電腦設備及週邊設備1組、偽造在職證明書、偽造國稅局完稅證明書、偽造中華郵政存簿、偽造之扣繳憑單乙批、手機等不法贓證物,初步估計藉此模式以偽造『四合一』(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在職證明、金融帳戶資料製作、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證明書)資料文件,據以替信用不良、條件欠佳之貸款戶包裝身分,復向不特定銀行詐欺辦理貸款圖利者有1千餘件之多,受害銀行包括臺北、新竹國際商銀、高雄銀行、花旗銀行、花蓮企銀等十餘家,金融機構遭詐貸金額達數億元,為遏止偽變造證件之流通,內政部警政署在強化打擊犯罪行動計畫中將偽變造證件詐欺集團列為重點查緝目標,並將持續對製造販賣偽造證件犯罪者加強偵辦;專案小組特別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購買偽造證件,以免誤觸法網造成遺憾。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徵信社,徵信
- Jan 28 Thu 2010 22:15
破獲林○隆等人涉嫌偽造、販賣4合1貸款資料供不法代辦公司及詐欺集團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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